2015年9月,国务院发布金融租赁行业指导意见,提出“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除了拓宽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银监会还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截至2016年三季度末,全国52家金融租赁公司(不含3家专业子公司)中32家含有民间资本,占全行业公司数量的61.54%。其中,最近一年批准筹建的13家公司中,12家由民间资本控股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牌照已然成为城商行追捧对象,进军金融租赁市场成为共识。除了积极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地方银行也试图通过多种途径与融资租赁企业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基金销售牌照、公募基金牌照、村镇银行牌照详细咨询前海博创首席顾问高女士 I77 2792 26O9
通过租赁渠道,银行企业可以减轻融资压力,而且可以缩短成本摊销期限,尤其对于高盈利企业而言,租赁通道是一条捷径。而部分银行更是借此推进综合经营。。
民间机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zui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三)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金融租赁公司设立、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基金销售牌照、公募基金牌照、村镇银行牌照详细咨询前海博创首席顾问高女士 I77 2792 26O |